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申办事项、办理程序、时限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初审,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审批并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核准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七条、九条、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企业“十五”后三年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
二、核准对象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核准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四、核准条件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四色以上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我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业务来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厂房建筑面积和主要印刷设备的情况或投资计划、投产时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常住户口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办公座机);企业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办公座机)。
2、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可行性报告。
5、厂房租赁合同书(租用私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还须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
6、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
7、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复印件)
8、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11、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注:印刷设备清单、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均可在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大堂处领取)
六、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办理程序、时限
1、将申办材料报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大堂窗口办文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受理,受理申请后2日内将材料移送局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业务岗位人员。
2、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业务岗位人员对提交的申办材料,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等进行核验。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办材料而暂时无法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3、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业务岗位人员,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办材料的企业,对其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如属实,将受理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业务回执交与申请人。
4、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30个工作日内(注:审核时限是从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办材料受理之日开始至上报省新闻出版局止)。
5、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每年5月、10月接受申请。受理申请后2日内将受理的材料移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6、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文件并到现场核验,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核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制发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或不予核准告知书送政务办事处。
7、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印刷经营许可证》或不予核准告知书发给申请企业。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内。
8、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